5、核能立法。德国很早就有专门的核能立法。西德政府在1958年就颁布了《原子能法》,该法是德国核能立法的主要法律,与后来的《放射性物质保护条例》、《核能许可程序条例》等共同构成德国的核能安全与核利用法律体系。根据《原子能法》,德国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是监管核能设施和许可核能利用的主要政府部门。
由于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给德国留下了阴影,绿党在1998年上台后,提出了逐步关闭核电站的国家政策。通过谈判,2000年6月,德国政府和核能企业签署了废除核能的协议。2002年,德国制定了《有序结束利用核能进行行业性生产的电能法》,规定德国在20年后要彻底关闭现有核电站。
6、生态税收立法。为了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减少温室气体,德国还注重通过税收手段来提高能源价格、促进自然保护。1999年,德国颁布了《引入生态税改革法》,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生态税收改革,对矿物能源、天然气、电等征收生态税。同时,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再生能源发电则免征生态税,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2003年,德国颁布了《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案》,强调税收从依劳动力因素负担逐渐转换到依环境消费因素而定。生态税开征以来,对德国能源结构的改善和温室气体减排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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