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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借鉴

2010-1-5 22:59:49   来源:国际煤炭网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章来保证基本的能源供应。据此,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规范矿物、石油、燃气和电力行业的详细法令,包括《电力供应保障法令》(1982年4月26日)和《燃气供应保障法令》(1982年4月26日),以应对和管理能源危机。1979年,《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法》进行了修改。。

  此外,1978年7月25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石油储备制度。1987年和1998年,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3、可再生能源立法。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向电网供电法》(又称《电力输送法》),强制要求公用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0年3月29日,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该法建立在1991年《电力输送法》的基础之上,被视为世界上最进步的可再生能源立法。2004年,该法进行了修改,共有12条,主要改进了生物质、沼气、地热和光电等能源的支付条件,更加体现效率的要求。同时,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提出了新的目标,即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的20%。

  另外,德国在2001年颁布了《生物质能条例》。该法规在2000年《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基础上,对促进生物质能发展进行了规范。

  4、节约能源立法。德国一直重视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相关法律:(1)1976年,制定了《建筑物节能法》;(2)1977年,制定《建筑物热保护条例》,提出了详细的建筑节能指标。该条例在1982、1995和2002年进行了三次修改;(3)1978年,制定了《供暖设备条例》,并在1982、1989、1994和1998年进行了修改;(4)1981年,制定了《供暖成本条例》,并在1984年和1989年进行了修改。

  2002年2月1日,德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条例》(Energy Conservation Ordinance),取代了之前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和《供暖设备条例》,对新建建筑、现有建筑和供暖、热水设备的节能进行了规定,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保暖性能等。按照该法,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2004年和2006年,根据新的情况,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另外,热电联产是提高能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1998年德国新《能源经济法》第二条即规定:

  “环境可承受性是指使能源供应活动满足合理和节约的要求,以确保以自然资源进行有节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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