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3月德国新《能源经济法》实施以来,德国电力和天然气等基础能源领域从原来的垄断结构转向自由市场经济结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所有的电力公司不仅都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功夫,而且进一步改善对用户的服务质量,从而使电价明显下降,服务质量显著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德国能源市场还存在改革不彻底、监管缺乏力度的问题。国际能源署(IEA)曾经呼吁德国政府进一步推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开放的改革,为公平竞争创造环境。
(二)能源专门立法
在能源基本法的引领下,德国建立了以能源类别及制度为立法对象的能源专门立法体系,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可再生能与核能、节约能源、能源生态税等立法。
1、煤炭立法。德国的煤炭工业历史悠久,较早制定了相关法律进行规范。1919年,德国制定了《煤炭经济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当时德国刚刚在一战中战败,经济面临崩溃。为挽救战后危机,德国立宪会议首先通过了《魏玛宪法》,在奉行“经济自由”的同时,确立了“社会化”原则,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法律的主旨在于扶持垄断,对私有制实行限制,并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当时的德国试图通过这些法律,凭借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把贯彻社会化政策同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契约自由结合起来。《煤炭经济法》则为其中的代表性法律,其目标在于确立煤炭产业的国家管制。
2、石油和天然气立法。在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重视石油等矿物资源的立法。1974年10月20日,德国颁布了《在原油、矿物石油产品或天然气进口受到危害或阻碍时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联邦法案》,即《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法》。该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发布法令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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