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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借鉴

2010-1-5 22:59:49   来源:国际煤炭网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的能源经济法。1998年3月28日,新《能源经济法》公布并于次日生效。

  1998年《能源经济法》基本取代了1935年的老法。新《能源经济法》共有19条,明确将“保障提供最安全的、价格最优惠的和与环境相和谐的能源”作为立法目的,而且这三者之间具有同等重要性,在相互冲突时没有任何一方享有优先。新法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即保障每个用户不受歧视地使用能源网络。新法打破了传统的能源工业垄断结构,引入了竞争机制,根本性的改变包括:(1)打破原有的地域供电界限,允许任何符合条件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的公司经营供电业务。只有在不符合必要的技术、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供电的许可才会被拒绝;(2)立即对所有的用户开放能源市场,即所有用户都可以立即取消原有的一一对应的供求关系,重新选择自己的供电商;(3)电力公司必须将发电、电力传输和配电业务分开,而电力传输在经营管理上也必须与公司的其它业务分离开来。

  新法的另一个重点在于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且主要通过三个制度来保障。第一,公共能源供应的准人制度,即“申请—许可”程序。该法第3条规定,从事向他人供应能源的活动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在申请者不具备确保长期能源供应能力,或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不利的电力供应结构的情况时,管辖机关可以拒绝申请。许可必须适当考虑“安全、经济和环境上可接受的”能源供应目标。第二,保护能源消费者制度。该法第10条规定,能源供应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公布供电和供气的普遍适用条件和资费标准。供应商通常有义务满足其顾客的全部需求。然而,当能源服务对于供应商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免除这一义务。第三,能源产业的国家监管制度。该法第18条规定,德国电力和燃气产业应服从国家监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相关信息,以监督能源企业的活动是否符合所有以能源供应安全为导向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003年,《能源经济法》为实施欧盟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欧盟能源市场开放的指令(2003/54/EG和2003/55/EG号指令)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欧盟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最迟在2004年开放供应非民用电力和天然气的能源供应市场,从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开放所有能源供应市场。《能源经济法》在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新法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2005年《能源经济法》的改革内容在于将能源网络费用和接人条件由原来的自由协商和事后监管模式,改变为政府事先管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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