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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借鉴

2010-1-5 22:59:49   来源:国际煤炭网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德国是世界上继美国、中国、俄罗斯和日本之后的第五大能源消费国。德国除拥有较为丰富的煤炭资源外,其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大部分依赖进口。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发生后,德国努力进行结构调整、降低能耗,鼓励开发和使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扩大进口渠道,减轻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在这一过程中,德国注重用法律手段确认、规范、指引能源政策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保障了德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德国能源政策演变和立法发展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 

  一、德国能源立法体系 

  德国一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1935年德国就制定了《能源经济法》,标志着德国有了独立、系统的能源法律规则,具有历史性意义。之后,德国分别在石油储备、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核能等领域制定专门法。目前,德国已形成了以2005年新修订的《能源经济法》为核心的,由煤炭、石油、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核能、生态税收等专门立法为主体内容的能源立法体系。

  (一)能源基本法

  德国联邦法律《能源经济法》(Energiewirtschaftsgesetz)是最主要的能源立法,是德国能源法体系中的基本法,主要对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该法首次制定于1935年,在当时的纳粹德国,电力、天然气市场几乎没有竞争,大型联网公司同时负责发电、管理和运营供电电网。该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尽可能安全和廉价地”组织能源供应,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能源的监管、市场准入、退出和投资控制。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划定区域界线,由国家监督价格并控制竞争,建立和保证可靠的、城乡价格统一的电力供应经济体系。长期以来,在这一能源经济法的框架内,德国逐渐形成和巩固了强大的能源单一垄断体制。1957年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虽然取消了电力经济中的区域保护协议,但是并未起到多大作用。

  随着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潮流的兴起,德国能源工业的高度垄断状况越来越不适应能源市场发展的要求。1996年,欧盟第一次发布了关于电子(包括电力)和天然气在欧盟内部市场自由化的指令(96/92/EG号指令),强调欧盟内部能源供应市场的公平竞争,废除垄断,根据类型分类定价,建立高度透明和没有歧视的统一能源市场。德国能源从业者也强烈要求政府开放能源市场。在国内外因素的压力下,德国联邦政府内阁对能源经济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11月,联邦议会通过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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