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政府以迁政函[2008]10号文件印发了全县新能源建设补助标准。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能源工程项目资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省、市支持新能源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按上级规定执行。县政府对“十一五”后三年新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给予如下补助:
小型沼气工程 按一、二级标准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的补助。
中型沼气工程 50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沼气工程,每50立方米容积补助1万元。
太阳能路灯 每盏补助2000元,老区村每盏补助2500元。
节能保温吊炕 每铺补助300元,老区村每铺补助400元。
购买中小型生物质气化炉具 小型的每台补助400元,老区村每台补助500元;中型的每一套补助10万元。
建立新能源物业管理技术服务组织。乡镇中心站补助3万元,村级分站补助1.5万元。
各乡镇、村要参照本办法制定鼓励支持当地新能源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
农村信用联社要以支持新农村建设为己任,积极为新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贷款支持;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全力支持新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县新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群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举报。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兑现配套和补助资金,对违法违规的现象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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