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咨询、设计、施工实行资格准入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咨询、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并已从事本行业业务三年以上;从事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已从事本行业业务三年以上。
相关单位应每年向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地点自然环境符合大中型沼气工程发酵温度要求;(二)有与项目建设相匹配的原料资源;(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建设用地符合要求;(五)能够且必须实现为农户集中供气;(六)有可行的沼渣沼液消纳方案;(七)具有项目建设所需自筹资金落实能力。
第七条 拟申请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相关前期工作,并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必须委托已在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具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集中供气方案及供气户数、沼渣沼液处理方式及消纳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如农户供气协议等)。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农牧厅。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单位。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牧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或直接组织工程、工艺、造价、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进行。
评审重点为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建设内容的完善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评审意见是立项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年度投资情况,对已立项的项目分批向国家申请投资。
第三章 项目投资下达与设计
第十二条 国家安排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在省级投资计划下达3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的编报工作。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在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要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要严格依据可研批复、投资计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等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对可研批复的工艺方案、主要设备用途进行调整的,要做出详细说明。初步设计投资总概算不得超过可研批复的估算总投资,否则须向省发展改革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抄报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上报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号)、设计说明书、土建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概算说明及投资概算表、设计图纸(达到施工图深度)等。
第十五条 省农牧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工程、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省农牧厅根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初步设计概算表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初步设计评审重点审核项目工艺、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系统热平衡计算及方案、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图深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评审意见是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依据。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报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下达后,设计单位要根据核定的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进一步细化施工图。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的5%,否则要重新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要报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承包、仪器设备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施工投标单位必须已在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承担同一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单位不得作为本项目工程施工、仪器设备供应投标单位。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大中型沼气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文件与初步设计批复规模及概算的符合性、招标程序的合规性。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负责制。项目业主必须聘请有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监理日志。
第十九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施工、监理和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
项目业主不得与工程施工中标企业、设备仪器购置企业以超过中标价合理浮动范围签订合同。项目业主要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1个月内向当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复印件逐级上报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2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备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45天。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开工且不申请延期、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项目可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撤销项目,收回已下达投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组织工程建设,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对主要构建物内容及规模、主要仪器设备规格及用途等调整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单位申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
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参加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组织的初步设计图纸会审、工程中间验收和完工后的质量验收,并加强施工现场指导,协调处理施工中与勘查设计有关的问题。
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主要包括基坑、垫层、底板、圈梁及构造柱、顶板、内外防水工程)隐蔽前必须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查验后方可隐蔽,隐蔽工程查验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试水试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须现场查验并填写试水试压记录。仪器设备供货单位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调试。工程设计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调试直至正常运行,施工单位、仪器设备供货单位必须全程配合调试工作。调试完成后,设计单位要指导项目业主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负责培训1~2名合格的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日志、影像等资料,并及时移交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每月初要将项目施工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业主,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要符合《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中央补助和各级配套资金。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利用设施以及集中供气管网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应拨付县级农村沼气专户进行统一管理。项目资金按照“先建后补、分段拨付、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由县(市、区)财政核算部门、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分批支付给项目业主,每批资金支付时项目业主必须出具资金拨付申请、自筹资金到位和使用证明、上一批资金使用情况(需提供发票复印件)、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核算部门、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自筹资金不到位、账务处理不及时、建设进度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并提出整改通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要对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所有财务原始凭证必须存档备查。
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项目业主资金使用、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在支付工程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资金时,要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达到质保期后进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要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决算,并报请财政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评审工作,并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入账的依据。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再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试运行合格后,项目业主要委托具有工程验收资质的单位或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对工程建设、仪器设备安装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逐级报请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预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天内组织竣工预验收。
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应及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州)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组成员中,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3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2/3以上。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验收。(一)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二)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三)存在重大变更且未进行报批的;(四)集中供气未达到设计要求,沼液沼渣无法消纳的;(五)自筹资金未落实,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的;(六)项目工程决算、财务审计未进行的。
第七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沼气工程管理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中级以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技术和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行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已通过省级竣工验收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日常运行进行监管,重点监管工程运行情况、对农户供气情况、沼液沼渣利用情况等,要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并积极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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