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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

2010-5-17 19:16:04   来源:农业部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要求“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
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指出: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经济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短缺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对优质商品能源的需求量还将继续增加,农村地区能源供需矛盾也将更加突出。以秸秆、薪柴等传统生物质能源为主的农村生活能源消费结构,既破坏植被,不利于环境保护,又加剧了商品能源供求紧张状况,相应增加了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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