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2、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
3、项目实施拟解决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污染问题。
4、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
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生活污水处理率≥60%。
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④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验收以审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治理目标要求。
(二)不支持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1、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土建、管网等基本建设工程。
3、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4、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5、因自然环境本底导致的环境地质问题。
6、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7、因外部影响造成污染,如上游地区污染排放等,通过本地治理难以根本解决问题的项目。
8、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9、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三)各地申报项目排序考虑因素
1、由于水、大气或土壤等环境污染,对当地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群众反映强烈,甚至已发生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事件的治理项目优先支持。
2、对大型饮用水水源地、输水干渠等敏感水体造成污染的连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优先支持。
3、列入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可保障治理设施后期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的项目优先支持。
4、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制定村庄规划、道路硬化、改厕、村庄绿化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选址、征地、技术和投资可行性论证等)已经基本完成的项目优先支持。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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