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执行。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生活污水处理
城市周边的村庄,主要支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规模较大村庄,主要支持通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主要支持采取分散式、低成本的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方式进行处理。
2、生活垃圾处理
靠近城镇、交通便利的村庄,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的农村垃圾处理;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地区,主要支持采取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
村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模式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专项资金支持受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排放影响的村庄环境污染治理,主要用于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
2、村庄分散养殖污染治理
对于分散养殖户,专项资金支持通过建设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对养殖小区废弃物统一进行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小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废水达标排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责任主体已经灭失,遗留环境污染的工矿污染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三废”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问题,但本专项资金不支持已经获得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本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采用《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及《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农村环保技术的治理项目。
四、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持以村庄为单元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单个村庄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共同构成,三者投入比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具体确定。
五、项目要求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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