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及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处置。
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先建后补、分段拨付、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由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所有的财务原始凭据存档备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凭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进度报告,分阶段拨付资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市、州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局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持有沼气生产工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技术和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行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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