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农业厅印发
《四川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补助投资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批复、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开发能源、改善环境、农牧结合、科学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农业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周边有足够农田消纳沼渣沼液和一定资金自筹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条件进行审核和查实。
第七条 养殖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
第八条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建设内容的完善性,投资造价的合理性以及投资效益的显著性。专家组综合形成专家意见,组织评审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承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业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任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会签省农业厅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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